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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
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告苏某,女,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现住址:定州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来久,该联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兰伟华
审判员:韩兴强

书记员:刘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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