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苏某某与卢某某、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甘玉霜
书记员: 赵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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