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洲业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原企业名:洲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执行董事。
被告:枞阳县大运车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邬列刚,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青,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国美诉被告洲业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枞阳县大运车业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苏国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国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450元退还原告苏国美;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苏国美负担。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沈 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