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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美与枞阳县大运车业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国美,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所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洲业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原企业名:洲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执行董事。
  被告:枞阳县大运车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邬列刚,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青,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国美诉被告洲业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枞阳县大运车业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苏国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国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450元退还原告苏国美;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苏国美负担。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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