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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安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国安
金艳良(湖北鄂州法律援助中心)
王某某
郭正桥(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国安,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河南人。
委托代理人:金艳良,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正桥,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苏国安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国安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0.00元,由原告苏国安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国安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0.00元,由原告苏国安承担。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胡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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