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国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晏玉琼,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苏国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某某、晏玉琼的财产在1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胡正虎以其本人名下位于宜昌市汉宜村5-195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国兵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余某某、晏玉琼名下的财产在1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胡正虎名下位于宜昌市汉宜村5-195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国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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