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平,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西侧消防队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伟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枫,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