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盘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迟桂林,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张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珊,女。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上海盘得贸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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