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邯郸市盛合烟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邯郸市盛合烟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美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苏某某与邯郸市盛合烟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祝校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杰
审判员:庞树立
审判员:王军胜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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