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红,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总经理。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苏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陈韫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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