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昌黎县热力供应公司,统一信用代码×××;
负责人:郭明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波,该公司职工。
被告:昌黎县市政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白东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永建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曲艳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常,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毅,该单位职工。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昌黎县热力供应公司、昌黎县市政工程处、昌黎县永建热力有限公司、昌黎县城乡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昌黎县热力供应公司、被告昌黎县永建热力有限公司、被告昌黎县城乡建设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昌黎县热力供应公司、被告昌黎县永建热力有限公司、被告昌黎县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审判员 何立靖
书记员: 李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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