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
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
王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范巨昌
原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景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中华大街699号。
负责人景小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西永兴路南格林家园17号楼三层。
负责人刘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巨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长:孙铁锁
书记员:马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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