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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兴华与贾某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兴华
贾某才
孙彦明(方正县方正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苏兴华。
委托代理王新波,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才,住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孙彦明,方正县方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
原告苏兴华诉被告贾某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景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3月0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兴华的其委托代理人王新波、殷宏,被告贾某才的委托代理人孙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原告苏兴华与被告贾某才的诉辩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05月30日,原告苏兴华与松南乡白四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1.1亩。2002年01月,经方正县松南乡白四村委会同意,原告苏兴华将土地12亩(大亩)转包被告贾某才,土地转包费13500元,转包期至2028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才与原告苏兴华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村委会备案,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苏兴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与被告贾某才关于土地转包费的约定显失公平,故原告苏兴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兴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苏兴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合原告苏兴华与被告贾某才的诉辩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05月30日,原告苏兴华与松南乡白四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1.1亩。2002年01月,经方正县松南乡白四村委会同意,原告苏兴华将土地12亩(大亩)转包被告贾某才,土地转包费13500元,转包期至2028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才与原告苏兴华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村委会备案,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苏兴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与被告贾某才关于土地转包费的约定显失公平,故原告苏兴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兴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苏兴华负担。

审判长:张景阳

书记员:韩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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