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000元,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的指定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无力归还故诉至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纠纷与黄浦区没有实际联系。本案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遂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1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争议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 敏
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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