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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杨某某与陈某某、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某某、杨某某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30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原告苏某某、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马XX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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