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少波、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兵,男。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克斌 审 判 员 孙艳青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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