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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少波、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兵,男。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克斌 审 判 员  孙艳青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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