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苏井旺
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隆化县水泉村村民委员会
张某某
原告苏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苏井旺,住隆化县。系原告之兄。
委托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化县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由涛,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张某某,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德平
审判员:王翔宇
审判员:李连臣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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