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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苏某某
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张寒(河北田佳增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寒,河北田佳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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