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
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张寒(河北田佳增律师事务所)
周某
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寒,河北田佳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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