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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与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苏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崴,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一期)第7幢3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迪,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丹诉被告汪某、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书记员: 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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