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中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苏中计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苏中计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中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瑞珍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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