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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湖监狱与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
王继伟
李小龙(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住所地芳草湖农场东戈壁。
法定代表人高明阳,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伟,该监狱财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负担。

审判长:赵学兰

书记员: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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