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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中等46人与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花某中
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焦金刚
陈英涛
焦焕来
戈庆军
刘青林
张银科
张月英
孙立鹃
刘景志
彭俊昌
刘保林
闫英明
焦海亮
张子刚
焦广五
刘景园
马召云
靳艳刚
左贵(桂)江
孟令红
许国华
郭振杰
谢子双
黄百松
焦焕潮
王立柱
王永胜
李之青
刘铁轮
李存新
史忠新
葛新朝
魏庆永
郭振乾
张瑞河
王洪桂
田阳
王立国
赵增春
褚振会
侯富民
田灵芝
邱召巨
苑金豹
张福国
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
王双春(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花某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焦金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陈英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焦焕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戈庆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刘青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张银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张月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孙立鹃,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刘景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彭俊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刘保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闫英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焦海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威县。
原告张子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焦广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刘景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马召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靳艳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左贵(桂)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孟令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许国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郭振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谢子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黄百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焦焕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王立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王永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李之青,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刘铁轮,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李存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史忠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葛新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魏庆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郭振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张瑞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王洪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田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王立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赵增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褚振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威县。
原告侯富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田灵芝,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邱召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苑金豹,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原告张福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清河县。
以上46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霞,系公司经理。住所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双春,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某中等46人诉被告清河县顺风公交有限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8日、5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国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双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郭振冲、刘金刚、王英辉、王树岩、赵增春、焦金刚分别于2013年将自己运营的车辆转让给苑金豹、刘保林、靳艳刚、田灵芝、王立柱、刘青林,被告无证据证明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苑金豹、刘保林、靳艳刚、田灵芝、王立柱、刘青林为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相对人,其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包括苑金豹等6位受让人在内的46名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各自运营的公交客车产权,均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具备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营运车辆的行车证及与被告签订的营运协议,证明了原告营运的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与其是挂靠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与顺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铁荣陈述其在任期间与原告签订了车辆运营挂靠协议,车辆挂靠人为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相一致,据此认定原告营运的车辆与顺风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车辆挂靠经营是个体购车人为了从事道路运输而将其自行购买的机动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从而得以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办理营运手续,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而由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挂靠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的客观事实,结合《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以及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公示及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的规定,应当认定在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购车人不相符时,实际出资人为挂靠经营车辆的所有权人,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原告实际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公交客车,该车辆在交付时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认定原告对诉争车辆享有所有权。
被告未就其辩称刘铁荣恶意、无权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线路归挂靠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为无效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协议也不能因其中某一条款约定线路的归属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影响其他条款(挂靠人享有所有权)的效力,并且被告不能说清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及原告对诉争车辆是否享有所有权,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焦焕朝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花某中对车牌号为冀E6752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金刚对车牌号为冀ER590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陈英涛对车牌号为冀E3971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焕来对车牌号为冀E3598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戈庆军对车牌号为冀E6865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青林对车牌号为冀E3581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银科对车牌号为冀ER596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月英对车牌号为冀E5682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孙立鹃对车牌号为冀ER787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景志对车牌号为冀E6795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彭俊昌对车牌号为冀ER790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保林对车牌号为冀ER596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闫英明对车牌号为冀E3582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海亮对车牌号为冀ER750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子刚对车牌号为冀E7093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广五对车牌号为冀E6795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景园对车牌号为冀E7108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马召云对车牌号为冀E6798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靳艳刚对车牌号为冀E6798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左贵(桂)江对车牌号为冀ER596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孟令红对车牌号为冀ER2132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许国华对车牌号为冀ER5987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郭振杰对车牌号为冀ER521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谢子双对车牌号为冀E3971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黄百松对车牌号为冀E3972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立柱对车牌号为冀E5682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永胜对车牌号为冀E39627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李之青对车牌号为冀E3956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铁轮对车牌号为冀E3588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李存新对车牌号为冀E3589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史忠新对车牌号为冀E3970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葛新朝对车牌号为冀E3521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魏庆永对车牌号为冀E6872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郭振乾对车牌号为冀E68672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瑞河对车牌号为冀E6869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洪桂对车牌号为冀E6863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田阳对车牌号为冀ER526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立国对车牌号为冀ER596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赵增春对车牌号为冀ER211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褚振会对车牌号为冀E6739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侯富民对车牌号为冀E67372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田灵芝对车牌号为冀E6867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邱召巨对车牌号为冀E6735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苑金豹对车牌号为冀E6737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福国对车牌号为冀E3581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
二、准许原告焦焕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郭振冲、刘金刚、王英辉、王树岩、赵增春、焦金刚分别于2013年将自己运营的车辆转让给苑金豹、刘保林、靳艳刚、田灵芝、王立柱、刘青林,被告无证据证明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苑金豹、刘保林、靳艳刚、田灵芝、王立柱、刘青林为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相对人,其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包括苑金豹等6位受让人在内的46名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各自运营的公交客车产权,均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具备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营运车辆的行车证及与被告签订的营运协议,证明了原告营运的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与其是挂靠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与顺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铁荣陈述其在任期间与原告签订了车辆运营挂靠协议,车辆挂靠人为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相一致,据此认定原告营运的车辆与顺风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车辆挂靠经营是个体购车人为了从事道路运输而将其自行购买的机动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名下,从而得以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办理营运手续,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而由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挂靠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的客观事实,结合《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以及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公示及对抗效力而非物权效力的规定,应当认定在挂靠经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购车人不相符时,实际出资人为挂靠经营车辆的所有权人,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原告实际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公交客车,该车辆在交付时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应认定原告对诉争车辆享有所有权。
被告未就其辩称刘铁荣恶意、无权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线路归挂靠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为无效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协议也不能因其中某一条款约定线路的归属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影响其他条款(挂靠人享有所有权)的效力,并且被告不能说清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及原告对诉争车辆是否享有所有权,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焦焕朝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花某中对车牌号为冀E6752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金刚对车牌号为冀ER590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陈英涛对车牌号为冀E3971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焕来对车牌号为冀E3598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戈庆军对车牌号为冀E6865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青林对车牌号为冀E3581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银科对车牌号为冀ER596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月英对车牌号为冀E5682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孙立鹃对车牌号为冀ER787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景志对车牌号为冀E6795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彭俊昌对车牌号为冀ER790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保林对车牌号为冀ER596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闫英明对车牌号为冀E3582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海亮对车牌号为冀ER750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子刚对车牌号为冀E7093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焦广五对车牌号为冀E6795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景园对车牌号为冀E7108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马召云对车牌号为冀E6798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靳艳刚对车牌号为冀E6798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左贵(桂)江对车牌号为冀ER596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孟令红对车牌号为冀ER2132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许国华对车牌号为冀ER5987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郭振杰对车牌号为冀ER521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谢子双对车牌号为冀E3971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黄百松对车牌号为冀E3972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立柱对车牌号为冀E5682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永胜对车牌号为冀E39627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李之青对车牌号为冀E3956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刘铁轮对车牌号为冀E3588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李存新对车牌号为冀E3589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史忠新对车牌号为冀E39709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葛新朝对车牌号为冀E3521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魏庆永对车牌号为冀E6872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郭振乾对车牌号为冀E68672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瑞河对车牌号为冀E6869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洪桂对车牌号为冀E68630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田阳对车牌号为冀ER5266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王立国对车牌号为冀ER596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赵增春对车牌号为冀ER211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褚振会对车牌号为冀E67393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侯富民对车牌号为冀E67372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田灵芝对车牌号为冀E6867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邱召巨对车牌号为冀E67351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苑金豹对车牌号为冀E67375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张福国对车牌号为冀E35818的公交客车享有所有权;
二、准许原告焦焕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书记员:顾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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