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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某、李延安与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花某某
魏建新(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
李延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原告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安。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某诉被告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的实际车主为赵占国与登记车主李延安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某诉被告李延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的实际车主为赵占国与登记车主李延安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胡国平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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