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某
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过疆
原告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
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
被告过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边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文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秀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边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边疆的借贷关系明确,二被告负有偿还义务,原、被告约定月息1分未超出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原告芦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边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芦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从2013年8月1日按1分月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5年3月1日止),2015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1分月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周某某、边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边疆的借贷关系明确,二被告负有偿还义务,原、被告约定月息1分未超出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原告芦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边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芦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从2013年8月1日按1分月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5年3月1日止),2015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1分月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周某某、边疆负担。
审判长:高文栋
书记员:冯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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