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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娣与王某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芦某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娣与被告王某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均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并已连续居住6年。且本案原告诉称的侵权发生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涛路100弄中虹浦江苑小区,亦属上海市闵行区,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信息及被告提供的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户籍地虽在本市黄浦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闵行区,且本案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亦属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及本案的侵权发生地皆在本市闵行区,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邹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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