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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牡丹江医学院红某医院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芦某某
李凤珍
刘智(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医学院红某医院
杨鹤
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芦某某,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代理人李凤珍(原告的妻子),女,1953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
委托代理人刘智,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红某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赵启超,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鹤,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医学院红某医院医务科科员,住所地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红某医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审判长:栾丽
审判员:刘凤羽
审判员:丁玲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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