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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辛某某、乐陵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住衡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乐陵市人。被告:乐陵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勇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大学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春龙。

原告芦某某与三被告辛某某、乐陵市星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芦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爱君

书记员:马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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