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友平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窦丽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芦友平。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丽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友平与被告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友平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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