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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王某某等与安阳豫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王志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女,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豫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252号腾飞招商大厦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运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未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64号。
负责人:张利军,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捷,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芦某某、王某某、王志兵诉被告常运法、安阳豫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芦某某、王某某、王志兵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阳豫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芦某某、王某某、王志兵撤回对安阳豫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倩

书记员: 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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