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戎某某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城香榭1栋5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20056899030X1。
法定代表人:韩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文,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贞艳,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汽中兴(宜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芜湖戎某某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汽中兴(宜昌)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芜湖戎某某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戎某某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戎某某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89元,由原告芜湖戎某某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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