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人:上海宏孚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东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弘某汽车减振器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强。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27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弘某汽车减振器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弘某汽车减振器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弘某汽车减振器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弘某汽车减振器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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