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市远洋船舶交易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南路****号。
经营者:曾文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芜湖市远洋船舶交易所与被告王柏某、被告龚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芜湖市远洋船舶交易所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远洋船舶交易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远洋船舶交易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原告芜湖市远洋船舶交易所负担。
审判员 万怡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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