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缸窑村。组织机构代码:67588081-9。
法定代表人:胡金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星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217室。组织机构代码:66783477-5。
法定代表人:汪学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华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218号都市芳庭19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4384684-0。
法定代表人:李元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福,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忠,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华明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振坤
审判员 潘绍龙
审判员 熊文波
书记员: 邓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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