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锑威(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广志,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鸣,总经理。
申诉人艾锑威(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上海恒通电焊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民(行)监[2019]310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朱蔚云
书记员:董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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