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
陈某
李某
原告艾某。
被告陈某。
被告李某(系被告陈某之妻)。
原告艾某与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炳勇、人民陪审员朱芸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陈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等相关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艾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未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陈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李某偿还原告艾某借款5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艾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未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陈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李某偿还原告艾某借款5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某、李某负担。
审判长:周晓
审判员:冷炳勇
审判员:朱芸芸
书记员: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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