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爱华,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王相春,均系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磊磊(又名金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艾爱华与被告金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艾爱华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爱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艾爱华负担。
审判员 胡学鹏
书记员: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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