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强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牛某
许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王宏岩
原告艾某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侃,男,1986年3月21生,汉族,农民,系牛某的丈夫。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东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8982918-1,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常勇,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岩。
原告艾某强与被告牛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艾某强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依法延期审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艾某强委托代理人李秀江,被告牛某委托代理人许侃,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冀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保险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艾某强、贾秋富受伤,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贾秋富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诉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艾某强医疗用赔偿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20699元,共计30699元。原告艾某强剩余经济损失31091.11元(61790.11元-30699元),被告牛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及侵权人应依据其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31091.11元,同时牛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该数额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且被告保险公司亦未抗辩存在商业三者险减免赔偿等情形,故对该数额31091.11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予以赔偿。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原告艾某强赔偿款共计61790.11元(30699元+31091.11元),被告牛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给付原告艾某强赔偿款61790.11元。
二、驳回原告艾某强要求被告牛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牛某已为艾某强垫付了30000元,故由艾某强返还牛某30000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合并履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给付艾某强31790.11元,给付牛某3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负担330元,由原告艾某强负担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冀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保险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艾某强、贾秋富受伤,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贾秋富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诉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艾某强医疗用赔偿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20699元,共计30699元。原告艾某强剩余经济损失31091.11元(61790.11元-30699元),被告牛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及侵权人应依据其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31091.11元,同时牛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该数额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且被告保险公司亦未抗辩存在商业三者险减免赔偿等情形,故对该数额31091.11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予以赔偿。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原告艾某强赔偿款共计61790.11元(30699元+31091.11元),被告牛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给付原告艾某强赔偿款61790.11元。
二、驳回原告艾某强要求被告牛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牛某已为艾某强垫付了30000元,故由艾某强返还牛某30000元。
上述一、二项内容合并履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给付艾某强31790.11元,给付牛某3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负担330元,由原告艾某强负担164元。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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