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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与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艾某。
委托代理人张福苓,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桐万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月海。
委托代理人陈玉忠,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宝兴县汜水镇芦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海。
委托代理人张祖保,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向原告借款,于2014年5月10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两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告知原告上述款项实际用款人为被告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延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艾某借款350万元(于2016年3月1日前给付150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200万元),原告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果被告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
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前没有全部偿还上述借款,被告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艾某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月息按2%计算,自2014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别无其他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廊坊市银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审 判 长  冯学森 代理审判员  王洪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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