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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艾某。
委托代理人温树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风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永清县大辛阁乡南岔口村270号,现下落不明。

艾某与郭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艾某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张民终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艾某仍不服,提出申请再审要求。2015年6月2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159号民事裁定及(2014)张民终字第333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郭风杰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艾某与案外人范文林建立了仓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实与原审被告郭风杰无任何关系,郭风杰以其与范是合伙人,且范已同意为借口,提走和处分了属范文林的由艾某仓储的玉米,侵犯了艾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韩玉成
审判员 李富华
审判员 冯境涛

书记员: 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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