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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与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艾某某
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艾某乙

原告艾某某,无业。
法定代理人王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乐毅(特别授权),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雅雯(一般授权),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乙,自由职业。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小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乐毅,被告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被告艾某乙与王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原告艾某某的抚养费、保险费的标准及给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被告艾某乙应当按期履行。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艾某某跟随被告艾某乙生活,因此,被告艾某乙应当自2015年8月开始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原告艾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支付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艾某乙应当一次性支付14000元。被告艾某乙辩称已经支付5000元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自2016年3月起至原告艾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被艾某乙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1号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协议约定原告艾某某自2015年至2023年保险费由被告艾某乙于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当年费用3000元。2015年度保险费已经支付2000元,因此被告艾某乙还应支付1000元。自2016年至2023年,被告艾某乙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当年保险费3000元。综上,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某乙自本判决生效时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某某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14000元,2015年度保险费1000元。
二、自2016年3月起,被告艾某乙于每月1号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当月抚养费至原告艾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三、自2016年起,至2023年止,被告艾某乙于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艾某某当年保险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艾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被告艾某乙与王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原告艾某某的抚养费、保险费的标准及给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被告艾某乙应当按期履行。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艾某某跟随被告艾某乙生活,因此,被告艾某乙应当自2015年8月开始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原告艾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支付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艾某乙应当一次性支付14000元。被告艾某乙辩称已经支付5000元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自2016年3月起至原告艾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被艾某乙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1号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协议约定原告艾某某自2015年至2023年保险费由被告艾某乙于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当年费用3000元。2015年度保险费已经支付2000元,因此被告艾某乙还应支付1000元。自2016年至2023年,被告艾某乙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当年保险费3000元。综上,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某乙自本判决生效时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某某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14000元,2015年度保险费1000元。
二、自2016年3月起,被告艾某乙于每月1号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当月抚养费至原告艾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三、自2016年起,至2023年止,被告艾某乙于每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艾某某当年保险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艾某乙负担。

审判长:朱小华

书记员:赵伟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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