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有生。
委托代理人张武军,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与果园街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吕宝中,职务:乡长
原告艾有生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要求公开原告名下房屋、宅基地、安置补偿等全部拆迁补偿信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原告名下的拆迁补偿信息,包括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数额等属于原告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协议及履行约定内容,不属于被告的政府信息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搜集履行职责之外的信息,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艾有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文茜 代理审判员 任立会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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