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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覃某与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
主要负责人曲华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川,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长 胡 敏 审判员 熊家芳 审判员 张青青

书记员: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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