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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小某与河北盛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通站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付长海,董事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0314-7088939。
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承某市丽正门大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跃利,总经理,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0314-2034454。
委托代理人林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竹林寺小区中心组团9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原告艾小某与被告河北盛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艾小某负担。

审判员  冯静

书记员: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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