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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艾某某,男,生于1956年7月10日,汉族,荆门市东宝区人,住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金,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原告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资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0日,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商品房的木工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并安排其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签订合同。该合同对施工名称、承包价款、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2年8月向原告出具62000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二组证据,一、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5年10月26日撤回起诉;二、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工人工资62000元;经审查,原告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1年11月20日开始,原告艾某某等四人为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劳务,主要从事建筑模板及木工工作。2012年8月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劳务工资为120000元。被告支付58000元后,对下欠劳务费给原告出具62000元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2013年8月28日,原告在向被告索款时提出重新更换欠条,被告遂向原告重新出具62000元欠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欠到艾某某工人工资款计元整”。尔后,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仍未给付。2015年9月6日,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后向法院撤回起诉。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刘某某欠原告劳务款项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艾某某劳务费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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