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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孝顺与王某某、朱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艾孝顺
闫世强
王某某
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王鸽平

原告艾孝顺,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闫世强。
被告王某某,无业。
被告朱某某,无业。
被告王鸽平。
以上第二、第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孝顺与被告王某某、朱某某、王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世强、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朱某某、王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仅提交三被告之一书写的欠条以证实雇佣关系存在和欠薪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且其余被告均不认可且不知晓,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称从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欠薪明细无公章可证实,且主观性较强,对其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艾孝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28元(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及另行支付邮寄费100元(需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纳)。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仅提交三被告之一书写的欠条以证实雇佣关系存在和欠薪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且其余被告均不认可且不知晓,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称从劳动监察大队调取的欠薪明细无公章可证实,且主观性较强,对其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艾孝顺负担。

审判长:张晓辉
审判员:郭晓斐
审判员:李君莉

书记员:段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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