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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与湖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艾某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
吴高健
李锡斌(湖北安陆城区法律服务所)

原告艾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大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高健,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湖北大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审判长:徐波

书记员:李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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