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某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陆某某
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艾某某,市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工人。
第三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99号建设大厦十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8980942-0。
法定代表人谭国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王宝军、第三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某某、第三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第三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第三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周志玮
审判员:赵守勤
审判员:佟德龙
书记员:常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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