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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国生诉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艾国生
赵树祥
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艾国生。
委托代理人赵树祥。
被告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国生诉被告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国生及委托代理人赵树祥、被告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11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且多份证据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未能提交单位的职工名册及工资表。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艾国生与被告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11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且多份证据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未能提交单位的职工名册及工资表。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艾国生与被告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市合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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