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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国林与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艾国林。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艾国林诉被告赵某返还赔偿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国林及其代理人侯忠印、被告赵某及其代理人刘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女艾雅静系被告之妻。2009年7月12日23时20分许,艾雅静驾驶冀B×××××轿车与徐国勋驾驶的冀B×××××大客车相撞,艾雅静因交通事故去世。事故发生后,一切善后事宜均由被告办理。冀B×××××大客车投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该公司根据交通肇事的具体规定,赔偿艾雅静212674.88元赔偿费,其中包括134838元的死亡赔偿金。2010年1月5日被告赵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将全部的赔偿款领走。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遗产分割及退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因艾雅静意外去世,就其遗留下的遗产分割及原先在被告方储存有原告方的钱款退还一事,本着互相理解的精神,为避免以后因此事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达成以下协议:一是被告方一次性再支付给原告方壹拾伍万元整(在此以前被告方已经支付过原告方肆万贰千元整);二是原告方放弃继承女儿的其他财产份额;原告方同时放弃向被告方索要在被告方处存放的其他钱款权益等。当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赵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存折肆万贰千元”的收条一份。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共同签订的遗产分割及退款协议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艾雅静的意外去世,对原被告均是一种不幸的事实,双方应互相体谅,互相安慰。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不属于遗产。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遗产分割及退款协议书》未明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的19.2万元中包含死亡赔偿金,被告主张包含但没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返还原告艾国林因艾雅静交通肇事去世的死亡赔偿金44946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颖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代理审判员  孟蔚

书记员: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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