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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和平与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艾和平
胡建平(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原告艾和平,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富华小东区。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815505-8。
法定代表人余元斌,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应城市体育北路10号。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男,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和平与被告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和平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和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起1100元,由原告艾和平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艾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和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起1100元,由原告艾和平承担。

审判长:王锦国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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